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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关于200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http://www.fjsedu.com 2005-3-5 9:42:30 在线报名

厦门市教育局
关于200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面向社会人员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02]150号和《关于2004年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2004]145号文精神及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5年厦门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包括在职教师、社会人员和2005年应届师范类毕业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毕业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三)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取得相应的单科结业证书。
  (四)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五)身体条件: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病史、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要到市、区教育局指定的医院体检。
  各类教师资格的条件严格按《教师法》规定执行,首次认定中实行的一些补充规定不再执行。
  具备以上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者,方可向有关机构申请认定。
  二、申请办法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向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区的区教育局申报,地点:
  思明区教育局(禾祥东路168号11楼)电话:5862712
  湖里区教育局(湖里大道24号13楼)电话:6021826
  海沧区教育局(海虹路2号)电话:6053657
  集美区教育局(石鼓路135号)电话:6063920
  同安区教育局(大同镇南门内75号)电话:7030188
  翔安区教育文体局(区建行3楼)电话:7082575
  (二)申报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向市教育局申报。地点:市教育局一楼(同安路5号)电话:2035405、2135597。
  (三)申请认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体检表》;
  3、《申请人思想品行鉴定表》;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户籍原件及复印件或工作单位证明,人事档案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的须出具人才交流中心证明;
  7、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及复印件;
  8、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还应提交"教育学"和"心理学"单科结业证书及复印件或省自考办出具的成绩证明;
  9、申请中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提交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根据厦委办发[2002]45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管理的要求凡通过自考和成人高考途径取得的第二学历(后学历)还必须提供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干部更改学历(学位)申报表》复印件。
  以上4-9的原件审后退还本人,其复印件(统一用A4复印纸,只要复印正面,即与本人有关的那一面)按以上顺序编号,并把2-10项材料装订成册;
  11、本人二寸黑白免冠近照2张。
  三、受理在职教师和社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的时间安排
  (一)非师范教育专业申请人员的能力测试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应在申请前完成。测试工作由教育事务受理中心负责组织。
  3月10日-12日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向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报名,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报名地点:市教育局办事大厅。3月14日-31日完成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
  (二)受理申请
  4月7日-9日受理申请,申请人到各相应的教育局申请;5月20日完成认定工作。
  四、相关事宜
  (一)要严把学历证书审核关,有疑问的可以上网核对,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其所在单位核对人事档案后盖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
  (二)2005年应届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可直接向所在学校的学生处申请。
  (三)在职教师的申请可由所在学校集中向相关机构申请。
  (四)根据闽价〔2003〕562号文件规定,非师范教育专业人员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每人应缴交测试费240元。
  五、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文件、申请条件、程序请查询《厦门教育网》,申请表可直接从网上下载,网址
www.xmedu.cn栏目“教师与学生”。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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